案情简介:
袁某人向12363致电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:8月28日其持名下某商业银行信用卡在某餐饮类特约商户刷卡消费58元,当时收到POS刷卡凭证上商户类别码(MCC码)为5812,显示为餐饮类,但实际入账以后,MCC码变为5699服装服饰类,导致其某商业银行信用卡未能积分,遂投诉。
收到袁某投诉后,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立刻转办某第三方支付机构,并积极联系中国银联当地分公司,提请协助处理。经调查,该支付机构客户经理韩某(已离职)为了拓展商户完成业务指标,违规使用某服装类商户的营业执照入网,实际用于餐饮类商户,并协助该餐饮类商户调整签购单名称,以节约该商户所支付的刷卡手续费。(96费改前)
中国银联当地分公司在调查后确认该支付机构业务受理违规,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,责令该支付机构注销虚假商户并将相应机具撤回。针对袁某提出的信用卡积分损失,该支付机构给予袁某200元补偿,袁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1.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,应当遵循‘了解你的客户’原则,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、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,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。”
2.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,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。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,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。”
3.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,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,正确选用交易类型,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,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、真实性和可追溯性。
启示:
1.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商户拓展、审核、业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待规范。拓展商户过程中,部分收单机构往往以业绩指标为导向,未能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相关要求,导致客户刷卡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与商户真实交易场景不符,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2.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主管部门,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力度,以金融消费者投诉为切入点,加强现场检查与监测,保障各参与方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防范支付风险,促进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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